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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摄影艺术家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第一条 中国摄影艺术家协会是由大陆及港、澳、台各行业从事摄影艺术方面的专家、学者、专业工作者、爱好者以及群体、部门、单位等,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,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艺术组织。
中国摄影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 CHINA PHOTOGRAPHY ARTIST ASSOOIATION  缩写为CPAA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广泛团结大陆和港、澳、台以及海外华人华侨摄影艺术家及其爱好者,弘扬民族文化,振奋民族精神,推动中国摄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,崇尚艺术,创作精品,促进中外文化交流,提高与扩大中国摄影艺术在国外的地位与影响。
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领导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平等、公开、合理的原则,真诚为广大摄影艺术家和爱好者服务。保障会员权益,大力促进外界对摄影艺术行业的认识。

第二章  任  务
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   (一) 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;
   (二) 组织与本会工作性质相符的各种联谊和艺术交流活动。如开展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、学术研讨、艺术课题开发调研及考察采风活动等;
   (三) 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艺术展赛、评奖,组织讲座、培训、咨询服务等活动;
   (四) 组织专家对摄影作品进行赏析和评论,提高摄影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艺术水平;
   (五) 重视和支持民众性摄影活动,加强联系,促进民众摄影技艺的普及和提高;
   (六) 创办会报、会刊、网站,编辑出版有关图书、丛书和音像影像资料等;
   (七) 为会员创造联谊交流条件,在各地建立相应的活动场所;
   (八) 创办有关经营实体,增强自身发展活力。

第三章  会  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,任何从事和热爱摄影艺术的人士均可申请参加。
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即可办理入会手续:
   (一)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,拥护本会章程,有入会意愿,由本人提出申请,有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提交本人相关摄影成就资料及作品两幅,报本会审核批准,履行相关手续后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   (二)凡是在地区(市)级及以上级摄影比赛及展览活动中获得奖次者和入选者,可直接申请办理入会手续。
   (三)凡在地区(市)级及以上级报纸、杂志、影视等媒体发表过作品者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可直接申请办理入会手续。
   (四)凡参加中国摄影艺术家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及获奖或入选者,可直接申请办理入会手续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(一)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   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   (三) 有获得本会活动服务的优先权;
   (四)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 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 (五) 向本会提供有关业务信息资料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入会一年以上者不再退还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视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,经会长、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,可给予批评教育、暂停会籍、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。

第四章  任职与权限
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 有较高艺术造诣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 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(三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  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
第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 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   (二)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(三)代表法人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 (四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 (五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正职人选;
  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副职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 (七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   (一)会费;
   (二)社会捐赠、资助;
   (三)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 (四) 利息;
   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
第六章  终止与注销
第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国家法规政策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审批部门同意。
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认真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二十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
第七章  附  则
第二十一条 本会之图章由本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,此图章只可在法人代表的授权下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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